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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A6版:时点·帮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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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时报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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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1月22日 放大 字号增大 缩小 字号缩小 还原 字号还原     朗读(男声 女声) 

用人单位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

  ●在市区一家单位做保安的吴先生反映:他受聘于市区一家物管公司做保安,工作已有一年多了,用人单位至今没有给他办理养老保险,并且工资很低,未达最低工资标准。该用人单位对其他的用工也没有办理养老保险。他认为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,有关部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纠正该公司不规范的做法,尽快为他办理养老保险。

  ●在线解答:吴先生反映的问题有两个方面,一是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;二是工资未执行最低标准。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。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,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。对于吴先生反映的工资没有执行最低标准问题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就发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,我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测算出最低工资标准。因此,吴先生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询问对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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